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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针对将过期农药陈列货柜待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虽然过期农药未实际卖出、没有违法所得,但在货柜陈列待销农药即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破除经营者“摆着未卖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同时开展普法,实现查处、教育、整改一体推进。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某某农资店,在对外营业货柜查获已过保质期的27%苯甲·肟菌酯悬浮剂、20%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悬浮剂各2瓶,处于待销状态,货值合计86元;过期后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现场调取进货、销售台账,询问工作人员,证据链完整;店内其余在售农药均在有效期内,无其他同类违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超过保质期农药按劣质农药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成立。结合货值低、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没收涉案过期农药27%苯甲·肟菌酯悬浮剂2瓶、20%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悬浮剂2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步开展现场普法,督促完善进货查验、效期排查、过期下架制度。
典型意义

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管理,只要放置经营场所对外待销,即使未卖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有力纠正农资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落实农资监管责任,采取“查处+普法+督促建章立制”模式,形成“查处—整改—建制”治理闭环,警示辖区农资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防范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部门提醒

农资经营户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核对农药有效期,完整保存进货、销售台账。定期开展库存盘点,及时排查临期、过期农药;过期农药严禁继续陈列货架,不得对外销售。过期农药要按照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能随意丢弃。不要抱有“只摆放未销售就无责”的错误想法,陈列待销即属于经营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 律 链 接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劣质农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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