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种子)罚〔2026〕2号)
时间:2026-04-15 17:57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种子)罚〔2026〕2号 | 福州市仓山区聚品惠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福州市仓山区聚品惠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4MAD2032L59 | 管耀毅 | 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 |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和《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不良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序号24违法程度轻微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计人民币贰仟元整。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之后缴纳了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缴款编码35010126000002846247) | 91制片厂-91高清无码 202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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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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